第71431017号“MAXI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克西姆综合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亿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克西姆综合产品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亿氢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431017号“MAXI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XIM”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检测器;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052号、第8981691号“MAXIM”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集成电路;半导体”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MAXIM”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31017号“MAXI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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