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8627号“平桥外婆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9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颂阳明纪念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颂阳明纪念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18627号“平桥外婆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桥外婆家”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43150号“外婆家 GRANDMA’S HOM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外婆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冰淇淋店(店内食用);烹饪设备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具有相同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方式等,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外婆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8627号“平桥外婆家”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冰淇淋店(店内食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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