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09225号“张记不二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1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桂清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桂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09225号“张记不二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记不二家”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198号、第53458192号、第10644604号“不二家”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饼干”、第35类“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9225号“张记不二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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