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1156号“SLIMEL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E.L.F.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羽
异议人E.L.F.化妆品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691156号“SLIMEL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LIMELF”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抛光制剂;研磨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75256号、第8749642号、第9570907号“E.L.F.”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眼线笔;眼线膏;眼影;腮红;唇彩;口红”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1156号“SLIMEL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