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8408号“布立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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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立凯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立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立凯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立凯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88408号“布立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立凯”指定使用于第19类“石板;石棉水泥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4127号“立凯”、第8507422号“立凯印象”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石板;建筑玻璃”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8408号“布立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