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70781号“哥弟嘉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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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1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施复元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华华
异议人施复元对被异议人胡华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70781号“哥弟嘉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哥弟嘉居”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床;沙发;衣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9386号、第40382142号“哥弟GIRDEA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衣服罩(衣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垫枕;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家具;床;沙发;衣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等商品上的“哥弟GIRDEAR”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70781号“哥弟嘉居”商标在“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垫枕;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家具;床;沙发;衣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