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94505号“四季泰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宝文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宝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94505号“四季泰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季泰山”指定使用在第2类“粉刷用石灰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52845号“泰山牛TAISHANNI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刷墙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泰山”,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94505号“四季泰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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