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89020号“奏山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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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蜀人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蜀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89020号“奏山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奏山牌”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铁路用非金属轨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46154号“泰山之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木地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奏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泰山”在字形、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字形、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9020号“奏山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