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1332号“艾美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9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琳
  异议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11332号“艾美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美晔”指定使用于第44类“康复中心;按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84664号“艾美”、第13271417号“艾美LE MERIDIEN AI ME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兽医服务;蒸汽浴”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1332号“艾美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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