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35057号“易孚贝复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3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珠海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二: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人从众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家族(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熊家族(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535057号“易孚贝复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易孚贝复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原料药”等。异议人一珠海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68674235号“贝复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医疗成本管理;市场营销”。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第66510516号“贝复新”、第3315448号“贝复新”、第68685462号“贝复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第5类“人用药;眼药水;生化药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药物;原料药;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药膏;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医用敷料”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贝复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一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桂林华诺威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引证在先注册第1973643号“易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眼药水;医用药物;医用生物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药物;原料药;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药膏;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医用敷料”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易孚”,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二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5057号“易孚贝复新”商标在“医用药物;原料药;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药膏;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医用敷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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