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87194号“GOUTTE DARGEN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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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鲁斯切尔德·菲利浦男爵夫人葡萄种植农业土地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丁酒庄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致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鲁斯切尔德·菲利浦男爵夫人葡萄种植农业土地集团对被异议人马丁酒庄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1187194号“GOUTTE DARGEN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UTTE DARGEN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威士忌;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61850号“AILED'ARGENT及图”、第11961852号“AILED'ARGEN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87194号“GOUTTE DARGEN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