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75876号“五烽味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9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武振星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振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175876号“五烽味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烽味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蛋糕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258239号“五丰及图”、第10488172号“五丰”、第10818816号“五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米”商品上的“五丰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5876号“五烽味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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