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1787号“盖扶GAIF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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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朗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婵泉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朗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婵泉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81787号“盖扶GAI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盖扶GAIFU”指定使用商标为第10类“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全口假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17254号、第68555836号“盖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治疗烧伤制剂;医药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有欺骗性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1787号“盖扶GAI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