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5288号“棉而舒 MIANERSH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国辉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彭国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45288号“棉而舒 MIANERS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棉而舒 MIANERSHU”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枕;婴儿尿裤;婴儿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19612号、第12125272号“妙而舒”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浸杀菌液体的湿纸巾;消毒纸巾(婴儿用);婴儿尿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不近似,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5288号“棉而舒 MIANERSH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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