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41921号“SSWJ”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浪鲸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玲红
  异议人广东浪鲸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玲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941921号“SSW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SWJ”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板;金属门框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9436号“SSWW及图”、第51450016号、第56161529号“SSWW”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水渠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41921号“SSWJ”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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