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8918号“CCQUE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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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熙堃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熙堃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28918号“CCQUE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CQUE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玉雕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90456号、第17414558号“MCQUEEN”、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73128号“MCQUE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的或者半加工的贵重金属;珠宝盒;宝石”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给予其第1425701号、第1423177号“ALEXANDER MCQUEEN”、第9590447号、第9590446号“亚历山大•麦昆”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8918号“CCQUE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