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230178号“穆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6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琳
  委托代理人:成都天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垂柏格股份公司(慕夏基金信托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马琳对被异议人垂柏格股份公司(慕夏基金信托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230178号“穆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穆夏”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30178号“穆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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