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8602号“RUHLA SPOR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儒拉玛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儒拉玛特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儒拉玛特自动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28602号“RUHLA SPOR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UHLA SPOR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75676号、第57066584号“HLA SPORT”、第44256155号“海澜运动HLA SPORT”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汽车;纸牌;运动用球”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8602号“RUHLA SPOR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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