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3059号“JIMNNY CHD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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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古小强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小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63059号“JIMNNY CHD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MNNY CHD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靴;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理发用披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68380号、第58110234号“JIMMY CH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理发用披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3059号“JIMNNY CHD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