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0688号“木屿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州木屿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百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鸣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木屿诗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鸣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800688号“木屿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屿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657965号、第69403702号“木屿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等、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0688号“木屿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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