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98698号“SEEP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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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1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徐艳春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徐艳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98698号“SEEP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EP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跑鞋(带金属钉);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7972号、第16002403号“DICKIE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儿童服装;班丹纳方绸(围脖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在先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DICKIES”系列商标予以保护,但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DICKIES及图”作品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8698号“SEEP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