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3275号“YOUNG SNOW”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3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0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鑫意达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鑫意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73275号“YOUNG SN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UNG SNO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糖果;巧克力;面包;糕点;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裹巧克力的坚果;夹心巧克力;麦丽素;巧克力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0662号“雪花SNOW及图”、第3628267号“FRESHSNOW”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42804号“雪花醴”、第67200777号“雪花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关联企业第3628283号“雪花”、第6390657号“雪花及图”、第3094229号“SNOW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此外,异议人关联企业注册并使用于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第950022号“雪花”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3275号“YOUNG SNO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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