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0914号“塑联华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佳展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佳展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10914号“塑联华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塑联华德”指定使用于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32953号“塑联”、第11055865号“联塑”、第10670117号“联塑 LESS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非金属软管”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0914号“塑联华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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