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4759号“衫福家居SHANFUHO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衫福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衫福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84759号“衫福家居SHANFU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衫福家居SHANFUHO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39916号“三福家园”、第31721973号“三福易居”、第45557179号“SANFU”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700967号“三福易居”,第17226422号、第29681699号“SANF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女用背心”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4759号“衫福家居SHANFUHO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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