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582887号“领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2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联创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联创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6582887号“领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领塑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非金属排水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5333号“联塑”、第1373207号“联塑L&S”、第60278622号“联塑LESSO”、第12305980号“领尚塑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水管;铝塑复合管;非金属铸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金属管道”商品上的“联塑L&S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82887号“领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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