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07202号“MOJ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摩佳鑫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摩佳鑫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007202号“MOJ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JI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7类“切割机;喷漆枪;钻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68822号“MIJIA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钻探装置(浮动或非浮动);工业机器人;喷颜色用喷枪”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MIJIA及图”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及设计手法上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的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7202号“MOJ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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