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1882号“如意裕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9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贵州如意会品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如意会品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91882号“如意裕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如意裕珍”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高粱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红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商标、第8133762号“珍”商标、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珍”,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1882号“如意裕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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