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7633号“沈记麦香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常青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新志成(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帅
  异议人湖北常青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7633号“沈记麦香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沈记麦香园”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62950号、第20070908号“常青麦香园”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麦香园”,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7633号“沈记麦香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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