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2887号“SHGJ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12887号“SHGJ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GJ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63602号“新贵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教育”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其引证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的第101911号、第8550009号、第8550010号、第9784875号“贵”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2887号“SHGJ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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