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3808号“卓宝涂”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卓宝涂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卓宝涂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33808号“卓宝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卓宝涂”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员招聘”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16122号、第16991430号“卓宝”、第18296085号“卓宝防水”、第17178673号“卓宝科技 JOABOA TECHNOLOGY及图”、第20704189号“卓宝板”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研究;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销售展示架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19类商品上的第3627607号“卓宝”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未提供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具有知名度的证据,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3808号“卓宝涂”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研究;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销售展示架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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