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9187号“茶动派CHADONGP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3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良芳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良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99187号“茶动派CHADONGP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动派CHADONGPA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91445号、第20891633号、第20891795号“茶派及图”、第19380561号“茶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第29类“肉;加工过的肉”、第30类“糖果;调味品”、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80826号、第36836877号“茶兀”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9187号“茶动派CHADONGP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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