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43981号“龙盛L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赵丽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龙盛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广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赵丽莉对被异议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龙盛大酒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343981号“龙盛L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盛LS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344501号“嘉毅龙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馆;备办宴席”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或商号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43981号“龙盛L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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