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3319号“塔吉汀”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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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方超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3319号“塔吉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吉汀”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79952号“塔斯汀 TASTIEN”、第70191059号“塔斯汀”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经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3319号“塔吉汀”商标在“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