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06108号“菲塑娇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丽
  委托代理人:银川鼎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娇内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丽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娇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06108号“菲塑娇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塑娇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睡衣”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78866号“菲塑FEELSHU及图”、第43771351号“菲塑翘”、第43759511号“菲塑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睡衣;塑身内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6108号“菲塑娇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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