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95806号“添添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添添乐食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舒成鹏
  被异议人:洛洛(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添添乐食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洛(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695806号“添添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添乐”指定使用在第1类“酯、醋酸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12343号“添添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食品生产用乳化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95806号“添添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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