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5165号“汉医仙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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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1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阳市诸葛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西汉医仙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知渠服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汉医仙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85165号“汉医仙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医仙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婴儿食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0444号“汉医及图”、第8517628号“汉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艾卷”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汉医”,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口服避孕药;人用药;中药成药;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中药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5165号“汉医仙翁”商标在“口服避孕药;人用药;中药成药;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中药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