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584614号“科徕尼KELAIN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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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来利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来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9584614号“科徕尼KELAIN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徕尼KELAIN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1853705号“好太太科徕尼及图”商标因三年未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依法决定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29924号“科徕尼”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熟石膏、水泥”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科徕尼”为好太太集团旗下的智能家居系统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相关类别上已在先申请注册“科徕尼”商标,该商标文字并非具有固定含义的汉语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相同。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好太太科徕尼”“爱格极致”“禾香聚能”“万华蓝竹”“欧派健”等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上述情形难谓巧合,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异议人亦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来源及合理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84614号“科徕尼KELAIN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