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7419号“诗仙优特SHIXIANYOU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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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鲜优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诗仙优特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鲜优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诗仙优特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947419号“诗仙优特SHIXIANYOU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诗仙优特SHIXIANYOUT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猪肉食品;腌制蔬菜;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468567号“仙优特V XIANYOUTE及图”、第67840817号“仙优特XIANYOU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水果蜜饯;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7419号“诗仙优特SHIXIANYOU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