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14519号“蜂享优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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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0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蜂享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优选文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蜂享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优选文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814519号“蜂享优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蜂享优育”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培训;商业培训咨询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912771号、第63647054号“蜂享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921484号“蜂享家”、第62131017号“蜂享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4519号“蜂享优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