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67539号“金吉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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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吉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侯曜丞
异议人上海吉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侯曜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67539号“金吉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吉象”指定使用在第6类“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护墙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38093号“吉祥家美 JIXIANGJIAME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栓;金属带绞链;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43754号“神州吉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混凝土用金属模板;建筑用金属板;建筑用金属嵌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7539号“金吉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