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545822号“SOAP FOR SOUL OO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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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所紑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诺华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所紑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诺华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0545822号“SOAP FOR SOUL O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AP FOR SOUL O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蜡;磨光用石头;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3月29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于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宣传材料、产品手册及翻译、包装设计图等证据。异议人所称在先“SOAP FOR SOUL OOO”美术作品设计独创性较强,相关权利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SOAP FOR SOUL OOO”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上述美术作品公开发表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被异议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相关权利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45822号“SOAP FOR SOUL O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