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90686号“Z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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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5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ZKW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三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ZKW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三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290686号“Z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K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非医用紫外线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46198号、第1453981号及第1472596号“ZKW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7001994号“ZKW”、第5301248号“ZK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灯;照明设备和装置;车灯;辅助前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90686号“Z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