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10344号“柒丰卤至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6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品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新味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品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新味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510344号“柒丰卤至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柒丰卤至深”指定使用于第30类“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81086号“品友卤至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喱粉(调味品);调味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柒丰卤至深”或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0344号“柒丰卤至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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