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6703号“LARS ROS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晓平
异议人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晓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96703号“LARS RO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RS ROS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58514号“LOAR ROS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6703号“LARS ROS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