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0085号“蚁晰招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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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国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国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60085号“蚁晰招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晰招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为他人设计、创建、托管和维护网站;主页设计;为第三方设计、创建、托管和维护互联网网站”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690942号“蚁鉴”、第67166603号“蚁校”、第55415838号“蚁链”、第21927633号“蚂蚁小招”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可以区分,且指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0085号“蚁晰招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