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22484号“林氏三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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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林氏三木厨卫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林氏三木厨卫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422484号“林氏三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林氏三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刷子;化妆用具;清洁用布;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66187A号“林氏生活”、第55101221号“林氏范”、第46992329A号“林氏生活LINSY HOM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器装饰品;电和非电的芳香油扩香器(香薰藤条除外);刷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林氏”,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22484号“林氏三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