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7357号“乐校送达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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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郡未来网络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郡未来网络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97357号“乐校送达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校送达哒”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食品递送;快递服务;货物递送;送货;司机服务;自行车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80792号、第49459027号、第23382886号“达达”商标,第17476932号“哒哒跑腿”商标,第53521126号“达达全心达”商标,第64654407号“达达速运”商标,第64651228号“达达物流”商标,第53535257号“达达智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导航;码头装卸;司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7357号“乐校送达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