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478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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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狼溪汇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狼溪汇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06478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5类“膏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730号“狼溪河及图”、第1126731号“虎窟山HK及图”、第57975403号“祖源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膏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478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