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4459号“麦拉图MAILAT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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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梅孝坤
异议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对被异议人梅孝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54459号“麦拉图MAILAT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拉图MAILAT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果酒;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8070号“小拉图”、第8188078号“拉图酒庄”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拉图”,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4459号“麦拉图MAILAT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