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2350号“屿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8 2024-12-1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6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义乌市屿熙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义乌市屿熙饰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12350号“屿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屿西”指定使用在第26类“发带、飘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17555号“屿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爪夹、发簪”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更加大了消费者对双方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2350号“屿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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